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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已经注册的商标,被他人撤销!
更新时间:2021.10.20 浏览次数:
 

                 警惕!已经注册的商标,被他人撤销!

    近段时间以来,润天知识产权公司连续接收了多件商标被他人以商标法第48条、49条(原商标法44条第四项)之“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理由申请撤销的案例,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客户无法及时提供充分有效的使用证据,主要为下几个方面,希望客户在以后的生产经营中,要有意识的规范使用已注册的商标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1、企业提供:直接刻印、烙印、编织、或贴附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该类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商标使用的具体时间:从撤销申请之日起,倒推三年的实际使用。

    上述证据,若没有其他证据辅助,则基本上无法被认定为构成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诸如:产品包装、标签、介绍手册等,往往没有“时间标志”,或者虽有时间标志,但是由使用人自行印制,无法证明其生成的时间的客观真实性。其次,诸如“介绍手册、价目表”等,难以证明其使用的“公开性”。“介绍手册”等无法以其自身证明其已经被投入了市场、公开使用。

采取措施

    配合其他证据:比如:商标使用人与广告公司或印刷公司签订的印制、设计合同,合同上面有邮箱,通过该邮箱的往来文稿的确认函。广告公司与印刷公司开具的发票,合同,往来邮件显示有时间,以此来证明时间的客观真实性。

“商品包装”配合其他证据,证明涉案商标使用的具体商品,及证明有实际使用的事实,但时间段往往包装上没有,因此,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参与到证据链条中,证明具有使用的可信性。即便如此,证据也并不充分,不能排除并没有在连续三年的时间段之内实际使用的合理怀疑。

    2、企业提供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送货单以及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该类证据能证明在三年之内企业在生产、销售的商品。

     但该类证据常出现问题是:有商品,有时间,但证据常常没有印制企业的商标。

     发票上没有商标,或者发票上仅有商品名称的表述而与注册的核定使用商品表述无法相联系。(同一企业往往有多个商标,无法说明该商品对应的商标)。

销售合同,不能以其本身证明其被履行了。销售合同往往需要与发票相结合。与发票一样,合同是否有具体的商标,如果是图形商标,最好有将有关图形印在合同上。

    3、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此类证据通过第三方生成(有些还是官方生成的证据,且基本上都具有“商标、商品、时间”关键要素,因此,该类证据可信度高。

    可见,关于撤三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最关键是关联性,容易被企业忽略,如果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具有商标撤三的防范意识,则该类证据很容易被搜集到,不至于出现明明在使用,确又拿不出有效的证据,被他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

 

     张超 润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附商标法相应条款: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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