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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润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驳回复审案例成功
更新时间:2013.07.29 浏览次数:
 

              润天康秀华代理“HUAFENG”商标驳回复审案胜诉

      2006年7月20日,苏州润天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代理江苏华风电子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在第9类的麦克风等商品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HUAFENG及图”商标(下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ZC5490121BH1号通知书予以驳回。驳回理由为:与所引证的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申请的第601841号商标,“HUANENG”相似,易使相关公众混淆与误认,因此,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该驳回决定,委托苏州润天于2009年3月23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驳回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采纳了润天的代理意见,认为申请商标由“HUAFENG及图”构成,与引证的商标有一定的区别,可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针对该案,商评委决定如下:申请人在第9类包括麦克风在内的商品上提出的第5490121号“HUAFENG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此商标已于2010年1月21日获准注册,证书已由润天送达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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