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Laws and regulations
 
专利
商 标
版 权
其他
 
 
  润天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商标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1.07.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7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61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〇〇三年四月十七日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共同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及其他有关的申请。

  非经马德里系统途径办理商标国外注册的,不属本办法的调整范围。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或者委托国外代表人或者律师事务所,或者其在国外的分公司代为办理。

  第三条 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

  第四条 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其商标已经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获得注册的,可以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其商标已经在商标局获得注册,或者已经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第五条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通过商标局办理。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直接到商标局提交申请,也可以向商标局寄交申请。

  第六条 申请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放弃、注销等事宜的,应当通过商标局办理。申请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转让、删减、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变更、代理人名义或者地址变更、续展等事宜的,可以通过商标局办理,也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办理。

  申请与马德里议定书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变更、代理人名义或者地址变更、续展等事宜的,可以通过商标局办理,也可以直接向国际局办理。

  通过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直接到商标局提交申请,也可以向商标局寄交申请。

  直接向国际局办理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到国际局提交申请,也可以向国际局寄交申请。

  第七条 通过商标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其他有关事宜的,可以使用国际局提供的英文或者法文书式填写,也可以使用商标局制定的中文书式填写,但需向商标局缴纳翻译费。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其他有关事宜的,除按共同实施细则缴纳规定的费用外,还应当向商标局缴纳手续费。

  第八条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中文姓名。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其中文全称。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对应的外文译名的,可以注明该外文译名。没有外文译名的,应当注明对应的汉语拼音。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中注明其详细地址(包括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等。

  第十条 一件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可以指定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指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第十一条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附件:

  (一)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或者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

  (二)要求优先权的,该优先权证明1份;

  (三)申请人资格证明1份,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四)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委托书1份;

  (五)商标图样2份,其尺寸不大于80mm×80mm, 不小于20mm×20mm

  第十二条 商标局收到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的日期为申请日。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未按照规定填写的,商标局退回申请书,申请日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5日内补正。商标局以邮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补正通知的日期,以当事人收到补正通知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或者没有被邮局退回的,自通知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未补正的,该申请视为放弃,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通过商标局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或者其他申请,按规定需要缴费的,应当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有关费用。商标局以邮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缴费通知单的日期,以当事人收到缴费通知单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或者没有被邮局退回的,自缴费通知单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的,该申请视为放弃,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商标局通知国际局依职权驳回的,不再向国际局确认该驳回。

  第十四条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出版的次月一日起的3个月内,任何人可以对该公告刊登的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一件异议申请可以涉及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的,商标局终止异议程序,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指定中国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领土延伸申请人,自该商标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的3个月内,应当通过商标代理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向商标局送交主体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未在上述3个月内送交主体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的,商标局驳回该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领土延伸申请。

  第十六条 转让人未依法申请一并转让的,商标局通知国际商标注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改正;期满未改正的,商标局决定该转让在中国没有效力,并向国际局做出声明。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声明不服的,可以在其收到商标局声明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未起诉的,商标局决定生效。生效日为商标局做出决定之日。

  删减内容不符合我国商品或服务分类要求的,商标局决定该删减在中国没有效力,并向国际局做出声明。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声明不服的,可以在其收到商标局声明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未起诉的,商标局决定生效。生效日为商标局做出决定之日。

  第十七条 许可他人在中国境内使用其国际注册商标的,应当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十八条 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人以其商标的国际注册代替已经在我国获得的商标注册的,该国际注册不影响该已经在我国获得的商标注册的权利。

  要求在商标局商标注册簿登记国际注册代替在先国家注册的,应当通过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并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十九条 已经在中国得到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有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人可以依不同情况,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争议裁定或者申请裁定撤销在中国得到保护的该商标。裁定申请应当自该商标在中国的驳回期限届满后提出。

  第二十条 指定中国保护国际注册商标的,自其商标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向商标局申请出具其商标在中国得到保护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61日起施行。19965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局
【颁布日期】 19960524
【实施日期】 19960601
【文号】 工商标字(1996)第138号
【名称】 关于印发《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题注】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国已于1989年10月4日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成员国,1995年12月1日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成员国。由于《议定书》与《协定》共存,今年1月18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召开了第二十七次马德里联盟大会,通过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定于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该《细则》既适用于《协定》成员国,又适用于《议定书》缔约方,也适用于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的缔约方,它在申请条件、审查周期、工作语言、申请方式以及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方面,对原《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都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因此,我们针对这些新内容,制定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贸单位及大中型企业,并做好宣传工作。

附件: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
一、《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成员国

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

三、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申请书

四、商标国际注册收费标准
英国、丹麦、挪威、芬兰、瑞典单独收费标准向国际局的付款方式

五、国内收取手续费标准
向商标局的付款方式

【章名】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

中国于1989年10月4日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成员国,于1995年12月1日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成员国。根据协定、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申请人资格
凡根据协定、议定书确定中国为原属国的法人或者自然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办理,并首先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已被受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二)在中国有住所。
(三)拥有中国国籍。

第二条 申请方式
(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也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或者邮寄办理。
(二)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等有关事宜的,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或者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或者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办理。申请办理与协定成员国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事宜的,必须通过商标局办理。

第三条 申请书的填写及注意事项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有关事宜的,可以使用并按照国际局提供的英文或者法文书式用打字机填写,也可以使用商标局制定的中文《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见附件二)和《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申请书》(见附件三)书式填写,但需缴纳翻译费(见附件五)。
(一)《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的填写及注意事项
1、申请人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氏和名字;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写明中文全称及拼音(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注明该译名)。
2、申请人详细地址,包括通信地址、门牌号码、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3、委托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中文全称及拼音(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注明该译名)和详细地址。
4、商标申请日期、申请号,商标注册日期、注册号。
5、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指定有英国的,即视为其声明在英国有使用该商标意图。
6、注意事项:
(1)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是指依照协定或/和议定书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应至少指定一个缔约方(见附件一),但不得指定中国。
(2)以商标注册或者已初步审定为基础申请国际注册的,可以指定任一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
(3)以国内受理的商标申请为基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只能指定纯议定书缔约方。
(4)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与国内商标注册人名称一致。
(5)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图样必须与国内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完全相同。尺寸不大于80mm×80mm,不小于20mm×20mm。如商标为彩色的,应用文字指出该商标的颜色及其组合。
(6)申请书中填报的商品不得超过国内申请注册的商品范围,并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列。
(7)一份国际注册申请书可以包括多个类别,但超过三个类别的,需缴纳附加注册费(见附件四)。
(8)商标或其一部分由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非罗马数字构成的,应注明其音译,音译应符合申请书所用语言的发音规则,并注明相应的译文。
(9)申请人在指定至少一个纯议定书缔约方时,可以选择法语或英语作为今后的收文语言,否则只能用法语。
7、应附有关附件:
(1)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或商标局出具的商标申请受理证明一份。
(2)要求优先权的,应附优先权证明。
(3)委托代理人的,应附代理人委托书。
(4)商标图样2份,不大于80mm×80mm,不小于20mm×20mm。
(5)在中国无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无住所的中国侨民,应附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一份。
(二)《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申请书》的填写及注意事项
1、注册人名称:应与国际注册薄登记的一致。
2、注册人地址:应与国际注册薄登记的一致。
3、代理人名称:可与国际注册薄登记的一致,也可变更代理人名称。
4、代理人地址:可与国际注册薄登记的一致,也可变更代理人地址。
5、申请人在后期指定中指定有英国的,即视为其声明在英国有使用该商标的意图。
6、商标名称、国际注册号、基础注册号。
7、注意事项:
(1)每份申请书只能涉及一种申请种类(见附件三),所有种类的申请均应填写申请书中基本情况一栏。
(2)每份后期指定、续展和仅涉及部分商品或/和服务的转让申请,只能填写一个国际注册号。
(3)涉及全部商品或/和服务的转让、同一内容的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或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指定代理人申请书,可填写多个国际注册号,条件是申请涉及各个注册中全部或相同的国家。
(4)放弃申请不能涉及全部国家。
(5)注销申请必须涉及全部国家。
(6)续展可放弃在部分国家的保护,也可在虽有驳回或无效且未有终局决定的缔约方进行,但须在申请书中作特别声明。

第四条 齐备手续
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商标局在三十天内将申请书件(英文或法文)寄国际局;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第五条 费用
申请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时,应向国际局缴纳基础注册费、附加注册费(如需要时)、补充注册费及其它(见附件四)或单独规费(见附件四)并向商标局缴纳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手续费(见附件五)。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件后,将以当月第一天的银行外汇汇率折算费用,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寄送《收费通知单》。申请人或代理人按该通知单的要求,可以用人民币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转交规费;也可以直接用瑞士法郎向国际局交费(见附件四、五),但必须同时向商标局缴纳手续费。

第六条 商标公告、注册证、续展证及其它通知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一经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后,即由国际局负责刊登、出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Gazette OMPI des marquesinternationales)上,每二周公告一次,任何人均可订购;商标注册证、续展证及其它有关通知,由国际局直接寄送申请人、注册人或其代理人。

第七条 申诉方式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指定的各保护国家,将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决定是否予以保护。若指定被驳回,申请人可以根据该驳回国的国家法,直接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

第八条 查询商标国际注册信息
申请人或注册人需查询有关商标国际注册的信息,可在商标驳回期限届满后,通过国际局并缴纳费用获得附有国际注册情况分析的国际注册簿详细摘要。

第九条 代替在先国家注册、许可备案
以国际注册代替在中国相同的在先国家注册及要求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的,注册人应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到商标局办理并向商标局交费(见附件五)。

第十条 异议期限
国际局将国际注册簿上登记的商标刊登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上。从该公告出版次月一日起的三个月内,任何人可对延伸至中国要求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 争议期限
对延伸至中国要求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的争议期限,从国际注册商标在中国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对被驳回或被异议的国际注册商标的争议期限,从该商标终局核准注册决定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上刊登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生效
本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办法》同时废止。

【章名】 附件一: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截至1996年4月1日,46个)

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白俄罗斯、瑞士、中国、古巴、捷克共和国、德国、阿尔及利亚、埃及、西班牙、法国、克罗地亚、匈牙利、意大利、吉尔吉斯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列支敦士登、利比里亚、拉脱维亚、摩洛哥、摩纳哥、摩尔多瓦共和国、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蒙古、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苏丹、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圣马力诺、塔吉克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越南、南斯拉夫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成员国(截至1996年4月1日,9个)德国、中国、古巴、丹麦*、西班牙、芬兰*、挪威*、英国*、瑞典*注:标*号为纯议定书成员国

【章名】 附件二:
国际注册书式一
商 标 国 际 注 册

申 请 书
1.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
□申请人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或者申请人在中国设有住所(或总部)
□或者申请人具有中国国籍
2.申请人中文全称及拼音(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注明该译名):
3.申请人地址(国家、城市、街道、号码、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
4.代理人中文全称及拼音(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注明该译名):
5.代理人地址(国家、城市、街道、号码、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
6.商标国内申请和注册:
申请日期 申请号
注册日期 注册号
7.优先权(国家初次申请的日期和号码):
8.商标:

----------------
|                     |
|                     |
|不大于80*80MM           |
|                     |
|不小于20*20MM           |
|                     |
|                     |
|                     |
|                     |            
|                     |            
----------------
(另附同样规格的商标图样两张)
10.要求保护颜色的,该颜色的文字说明:
11.商标音译(拼音)
12.收文语言选择: □英语 □法语
13.商品或/和服务及其类别(不得超过国内申请和注册范围,可另附页):
14.指定保护的缔约方(划出该缔约方):

协定缔约方:□阿尔巴尼亚 □亚美尼亚 □奥地利 □阿塞拜疆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保加利亚 □比荷卢 □白俄罗斯 □瑞士 □古巴
□捷克共和国 □德国 □阿尔及利亚 □埃及 □西班牙 □法国 □克罗地亚 □匈牙利 □意大利 □吉尔吉斯坦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 □列支敦士登 □利比里亚 □拉脱维亚 □摩洛哥 □摩纳哥 □摩尔多瓦共和国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蒙古 □波兰
□葡萄牙 □罗马尼亚 □俄罗斯联邦 □苏丹 □斯洛文尼亚 □斯洛伐克 □圣马力诺 □塔吉克斯坦 □乌克兰 □乌兹别克斯坦 □越南
□南斯拉夫
纯议定书缔约方:□英国 □丹麦 □芬兰 □挪威 □瑞典
15.本申请交费方式:
□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转交注册费,向商标局交纳手续费
□直接向国际局交纳注册费,向商标局交纳手续费
申请人章戳
联系人姓名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本申请书可自行复印或打印,但内容必须一致,字迹必须清晰。
2.只有已初步审定或注册的商标才可以指定上述所有缔约方;未注册或未初步审定的商标只能指定纯议定书缔约方,待其初步审定或注册后,才能指定协定缔约方。
3.提交申请时,应同时附送初步审定公告或注册证复印件或申请证明;要求优先权的,应附优先权证明;委托代理人的,应附代理人委托书;指定英国的,即视为其在英国有使用该商标的意图。
4.只有指定至少一个纯议定书缔约方才可以选择收文语言,否则只能用法语。
5.商标局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后,将核算费用,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寄送《收费通知单》,申请人按照该通知单的要求,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转交费用或直接向国际局交费并向商标局交纳手续费。

【章名】 附件三:
国际注册书式二
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

申 请 书
申请种类:□后期指定 □转让 □删减 □放弃 □注销 □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 □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 □续展 □指定代理人

-------------------------------------
基本情况
商标名称:
国际注册号:
基础注册号:
注册人名称:
注册人地址:
电话: 传真:
代理人名称:
代理人地址:
电话: 传真:
本申请交费方式: □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交纳规费,向商标局交纳手续费   □直接向国际局交纳规费,向商标局交纳手续费
本申请涉及的国家:□原注册的所有指定缔约方   □仅涉及部分缔约方的,划出该缔约方:

协定缔约方: □阿尔巴尼亚 □亚美尼亚 □奥地利 □阿塞拜疆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保加利亚 □比荷卢 □白俄罗斯 □瑞士 □古巴
□捷克共和国 □德国 □阿尔及利亚 □埃及 □西班牙 □法国 □克罗地亚 □匈牙利 □意大利 □吉尔吉斯坦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 □列支敦士登 □利比里亚 □拉脱维亚 □摩洛哥 □摩纳哥 □摩尔多瓦共和国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蒙古 □波兰
□葡萄牙 □罗马尼亚 □俄罗斯联邦 □苏丹 □斯洛文尼亚 □斯洛伐克 □圣马力诺 □塔吉克斯坦 □乌克兰 □乌兹别克斯坦 □越南
□南斯拉夫
纯议定书缔约方: □英国 □丹麦 □芬兰 □挪威 □瑞典

-------------------------------------
□ 一、后期指定指定涉及的商品或服务:
□全部
□部分(注明涉及的部分):
□ 二、转让
新所有人名称:
新所有人地址:
电话: 传真:
转让涉及的商品或服务:
□全部
□部分 (注明涉及的部分):
------------------------------------
□ 三、删减
删减范围(指明删减的部分或保留的部分及相应的类别):
------------------------------------
□ 四、放弃
------------------------------------
□ 五、注销
注销范围:
□全部
□部分(指明注销的部分或保留的部分):
------------------------------------
□ 六、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
注册人新名称:
注册人新地址:
电话: 传真:
------------------------------------
□ 七、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
代理人新名称:
代理人新地址:
电话: 传真:
------------------------------------
□ 八、续展
续展时的特别声明
□在部分缔约方不再续展
□在部分虽有驳回或无效但未有终局决定的缔约方续展
------------------------------------
□ 九、指定代理人
代理人名称:
代理人地址:
电话: 传真:
------------------------------------
申请人章戳:
联系人:
电话: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本申请书可自行复印打印,但内容必须一致,字迹必须清晰。
2.每份申请书只能涉及一种申请种类,所有种类的申请均应填写基本情况一栏。
3.所有申请均可通过商标局核转国际局,也可直接向国际局申请(应使用法文或英文书式),但第一、二、三、四、五项申请涉及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则必须通过商标局核转。
4.以国内申请为基础进行的国际注册商标必须在商标初步审定或注册后,才能指定协定成员国,否则只能指定纯议定书缔约方。
5.提交申请时应同时附国际注册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应附代理人委托书;后期指定英国的,即视为声明在英国有使用该商标的意图。
6.每份后期指定、续展和只涉及部分商品或服务的转让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国际注册号;涉及全部商品或服务的转让、同一内容的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或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指定代理人申请书可填写多个国际注册号,条件是申请涉及各个注册中全部或相同的国家,但放弃不能涉及全部国家,注销必须涉及全部国家。
7.续展时可放弃在部分国家的保护,也可在虽有驳回或无效且未有终局决定的缔约方进行,但须在第八栏中特别声明。
8.商标局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后,将核算费用,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寄送《收费通知单》,申请人按照该通知单的要求,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转交规费或直接向国际局交费。同时向商标局交纳手续费。

【章名】 附件四:
(一)商标国际注册收费标准
1.仅属协定的国际申请                     瑞士法郎
------------
应支付下列注册费并将适用十年:
1.1.基础注册费(协定第8条2)
    a))
    1.1.1.非彩色图样                 653
    1.1.2.彩色图样                   903
1.2.超过三类以上每类商品和服务的附加
    注册费(协定第8条2)b))             73
1.3.每一被指定的缔约国的补充注册费
    (协定第8条2)c))                 73

2.仅属议定书的国际申请
-------------
应支付下列规费并将适用十年:
2.1.基础注册费(议定书第8条2)
    i))
    2.1.1.非彩色图样                 653
    2.1.2.彩色图样                   903
2.2.超过三类以上每类商品和服务
    的附加注册费(议定书第8条2)ii))
    除非仅指定需交纳单独规费(见下面2.4)
    的缔约方(见议定书第8条7)a)i))       73
2.3.每一被指定的缔约方的补充注册费
    (议定书第8条2)iii)),指定
    缔约方是收取单独规费的除外
    (见下面2.4)及议定书第8条7)a)ii)。   73
2.4.指定应交单独规费(而不是一项补充注册费)的缔约方时的单独规费:(见议定书第8条7)a))该项单独规费的数额由每一相关的缔约方确定。

3.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的国际申请。
----------------
下列规费应支付并适用十年:
3.1.基础注册费
    3.1.1.非彩色图样                   653
    3.1.2.彩色图样                   903
3.2.超过三类以上每类商品和服务的附加规费         73
3.3.无需交纳单独规费的每一指定的缔约方的补充注册费   73
3.4.每一指定的需交缴单独规费的缔约方的单独规费(见议定书第8条7款a)),除非指定的国家与原属局所属国家均受协定约束(这时,应缴纳补充注册费):单独规费的数额由每一相关的缔约方确定。

4.商品和服务分类不规范。
-------------
应当缴纳下列规费(第12条1)b)):
4.1.商品和服务未分类 77+4(超过20个词每词另加收的)
4.2.申请的分类中有一个或多个词 20+4(每个错不正确 误的词加收的)如果,根据本项就一国际申请应交纳的总金额不足150瑞朗,则无需付费。

5.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
------------
需缴纳下列规费并将适用于自指定生效之日到该国际注册终止之间的这一时期:
5.1.基础注册费                           300
5.2.在同一申请中每一指定的无需缴纳单独规费的缔约
方的补充注册费(该费用适用于10年的剩余时间)。       73
5.3.需交纳单独规费(而不是一项补充注册费)的每一指定缔约方的单独规费(见议定书第8条7)a)):该单独规费的金额由相关的每一缔约方确定。

6.续展。
-----
需缴纳下列规费并将适用十年:
6.1.基础注册费                           653
6.2.附加注册费,除非续展仅对指定的需缴纳单独
规费的缔约方有效。                           73
6.3.每一指定的无需缴纳单独规费的缔约方的补充注册费。 73
6.4.每一指定的需缴纳单独规费的缔约方的单独规费(非补充注册费,见议定书第8条7款a)):该单独规费的金额由相关的每一缔约方确定。
6.5.使用宽展期的附加规费: 根据6.1项缴纳应交规费金额的50%

7.变更。
-----
7.1一项国际注册的全部转让。                   177
7.2.一项国际注册的部分转让
(对某些商品和服务或对某些缔约方)               177
7.3.继国际注册之后注册人申请对商品和服务的删减,
倘若,如果该删减作用于多个缔约方,则对于这些缔约方情况相同。 177
7.4.在同一份申请中,要求对一个或多个国际注册注册人的
名称和地址进行变更。                         150

8.有关国际注册的信息资料。
--------------
8.1.对一个由国际注册形势的分析所组成的国际注册簿的
摘要(详细的摘要)。三页以内                   155
            三页以上的每一页               10
8.2.由一个国际注册所有公告和驳回通知的复印件组成的
国际注册簿摘要(简单的摘要)。三页以内             77
三页以上的每一页                           2
8.3.同一个国际注册的一份书面证明或信息资料。       77
对每一份追加的国际注册,如果在同一份申请书中
申请相同的信息资料。                         10
8.4.一项国际注册公告的单行本或影印件每页         5

9.特别服务
-------
国际局有权就加急服务和未由本注册费和规费表含括的服务收取规费,数额由其自行规定。

(二)英国、丹麦、挪威、芬兰、瑞典单独收费标准(瑞士法郎)

      国家   英国     丹麦   挪威     芬兰     瑞典  
  项目
指   首类     408   524   297   262     213
定                           (340)   〔35〕
申---------------------------------------------------------------
请 每增加一类 227   84   111   97     89  
  ---------------------------------------------------------------
续 首类     454   524   297   280     213
                              (380)   〔35〕
展 每增加一类 363   84   111   146     89  

注:①园括号中数字为集体商标收费标准
②方括号中数字为图形商标另加的费用

(三)向国际局的付款方式:
1)在国际局开立的往来帐户中支取
2)通过瑞士邮政支票帐户 No 12-5000-8,Geneva
3)通过国际局负责该项业务的银行帐户支付 No 487080-81,Credit Suisse,Geneva
4)银行支票
5)向国际局现金支付

【章名】 附件五:
(一)国内收取手续费的标准(人民币)
1、商标注册申请 每件280元
2、续展注册申请 每件150元
3、转让注册申请 每件150元
4、变更注册申请 每件150元
5、后期指定申请 每件150元
6、开具申请证明 每件100元
7、开具优先权证明 每件100元
8、开具国际注册在中国注册状况证明 每件100元
9、国际注册代替国家注册申请 每件150元
10、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每件300元
11、翻译费 每件300元

(二)向商标局的付款方式
1、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商标局直接从代理组织的预付款中扣除应付的人民币款项。
2、直接申请的企业应将应付的人民币款项交商标局,付款方式:
(1)银行汇款 开户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商标局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南礼士路分理处
帐 号:890110-37
(2)现金支付

 
信息产业部备案:苏ICP备11007079号 Copyright 2009 - 2013 www.runtian.net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