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润天成功案例 - 润川律师事务所
 
润天康秀华代理“特耐磨”商标驳回复审案胜诉
 
发布时间:2011.06.30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润天康秀华代理“特耐磨”商标驳回复审案胜诉

     2006年2月5日,苏州润天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代理台湾特耐磨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素珠(下称“申请人”)在第37类的汽车保养与修理等商品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特耐磨”及 “Tnimo M.T” 及“图形 ”商标(下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ZCZC5147951BH1号通知书予以驳回。驳回理由为:《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即“特耐磨”作为商标用在所申报服务项目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因此,予以驳回。因此,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该驳回决定,委托苏州润天于2009年5月6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驳回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采纳了润天的代理意见,认为申请商标由“特耐磨及图及英文”构成,具有显著性,可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针对该案,商评委决定如下:申请人在第37类包括车辆保养与修理商品上提出的第5147951号““特耐磨”及 “Tnimo M.T” 及“图形 ”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此商标已于2010年5月28日获准注册,证书已由润天送达给申请人。


  此篇文章由 苏州润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信息产业部备案:苏ICP备11007079号 Copyright 2009 - 2013 www.runtian.net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