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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解读--注册商标有效期满
 
发布时间:2015.05.15 新闻来源: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
 

                  新《商标法》解读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
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
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
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办理商标续展手续的规定。
 
注册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已届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商标注册人
需要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续展手续。

商标续展注册与商标初始注册不同:初始注册是为了使新注册的商标
获得专用权,而续展注册是通过续展使已经取得的商标专用权继续
有效;商标初始注册申请要经过审查、初步审定公告、异议等一系
列程序,如无异议需花一年左右的时间,如有异议则需要更长时
间,而商标续展注册则相对简单,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即可,时
间也相对较短。
为更好保护商标注册人权益,方便其办理续展手续,这次修改
商标法对商标续展制度进行了修改:一是取消了办理商标续展的核
准制,将商标续展由商标局的"核准",修改为"按照规定办理续
展手续"。商标注册人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办理提交有效商
标注册证、缴纳相关费用等手续后,商标局即应当予以续展。二是
将办理商标续展的期限由修改前的"期满前六个月",修改为"期
满前十二个月",使商标注册人可以更加从容地办理续展手续,同
时也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由于办理商标续展的时间较长,在商标有效
期满时该商标仍未获得续展,从而给商标注册人正常使用商标造成
不便(如无法通过注册商标海关备案阻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进出口)等问题。
按照本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十二个
月内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法定期间内未予办理的,还可以依法有六
个月的宽展期。即在有效期满后六个月内,原商标注册人仍然可以
办理商标续展手续。过了宽展期仍未办理商标续展手续的,对其注
册商标即予以注销。按照本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不再续展
的,自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
次日起计算,其有效期仍为十年。续展注册的商标,由商标局予以
公告。商标续展注册连续不断,商标专用权可以成为一种"长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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