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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秀华代理“红蚂蚁”装饰公司商标异议案胜诉
 
发布时间:2011.10.22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润天康秀华代理红蚂蚁装饰公司异议他人申请的“红蚂蚁及图形”商标异议案胜诉 

   2009年7月20日,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红蚂蚁装饰公司”)委托苏州润天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对正处于异议期之中的第20类商品为家具、桌椅等,申请号为第5324646号“红蚂蚁”及“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润天公司指派商标代理人康秀华及时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异议理由为:红蚂蚁装饰公司为江苏省内装饰装修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红蚂蚁装饰公司的商标再先权等相关权利,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再先申请的第42类装饰设计等商品的商标构成相似。
     针对该案,商评局采纳了润天公司代理人康秀华的代理意见,经审理后认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所申请的第5324646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目前,此商标已无效。
     对于此商标的成功异议、为润天公司代理的红蚂蚁装饰公司在此类注册的第6178458号“红蚂蚁 及 图形”商标的成功注册,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该案对于代理申请注册工作的启示:

     鉴于商标申请及评审过程中,是以在先申请为原则,即:谁先申请,就核准给谁。所以,我们在申请商标时,不仅要考虑眼前所生产的商品及提供的服务,更应当考虑企业发展后,可能会涉及到的商品及服务,从而将相关商品或服务也一并申请商标注册,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企业发展成熟后,想要生产相关商品或提供相关服务时,却发现商标在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早已被他人所申请或注册,从而变得异常被动。由于商标核准是以先申请为原则,被别人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再先申请后,就只能进行商标异议、商标争议了,而自己再后申请的商标则可能被驳回,通过异议、争议、复审程序,不但要花费比申请更多的精力、时间、费用,而且如果证据不充分,也很难获得商标局等相关部门的支持。所以,我们在申请商标、打造自己品牌、选择商品或服务时,要长远规划,这样才能使自己的商标得到更有力的保护,使企业在塑造品牌的道路上,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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