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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律师代理“LEUPOLD”商标争议一案一审胜诉
 
发布时间:2011.08.02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张超律师代理的LEUPOLD商标争议一案,一审获胜。

    2001年1月5日,南通某电器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称“商标行政纠纷第三人,简称第三人”)在第9类“照像用镜头”等商品以及第13类的“火器清洁刷”等商品上分别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第1772748、第1702452号“LEUPOLD ”商标(下称“申请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查通过,依法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初审公告,在初审公告期内,原告利某文斯公司(化名)(“LEUPOLD&S&&&&,INC.以下称商标行政纠纷原告,简称:原告”)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异议理由为:第三人申请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使用在先权利及企业商号权等,经商标局再次审查后,认为原告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所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在法定期限内,原告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商标异议复审申请,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原告复审理由不成立,原告因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因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行政纠纷,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裁定。法院依法通知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委托张超律师代理第三人参加诉讼。张律师认真分析了对方的起诉理由、及相关证据,在尊重事实及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作出了有利于第三人的意见陈述书、并参与法庭审理、提供了第三人的代理律师意见,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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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2743号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2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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